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调整为第5类传染病后的应对措施(新型コロナウイルス感染症の5類感染症移行後の対応について(中国語))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在日本《传染病法》※中的定位已被调整为第5类传染病
(※《传染病法》旨在预防传染病以及为传染病患者提供医疗服务)
《传染病法》综合考虑传染病的传染性及感染后的病情严重性等因素,将传染病分为1至5类,并制定了行政部门为防止疫情扩散而能够采取的对策。
迄今为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一直被定位为“新型流行性感冒等传染病(即相当于第2类)”,但从2023年5月8日起调整为“第5类传染病”。
由此,防疫政策体系将从由行政部门依法提出各类防疫要求、依法介入,转变为尊重个人选择、由广大民众自主采取防疫举措。
变化点
- 政府不会统一要求民众在日常生活中采取基本防疫对策。
- 根据《传染病法》,对于新型冠状病毒阳性病例及密切接触者,将不再要求其自我约束出行。
- 以往患者仅可在特定的医疗机构就诊,调整后可就诊的医疗机构范围将进一步扩大。
- 医疗费等适用健康保险,原则上费用的10%~30%由患者负担。但一定期间内将继续提供公费补助。
基本防疫对策的思路
政府将不再统一要求民众采取基本防疫举措,原则上由个人及营业单位自行判断是否采取防疫对策。
在实施基本防疫对策时,除了考虑防疫的必要性,还应兼顾经济、社会合理性及可持续性,采取相应的防疫对策。
在实施基本防疫对策时,除了考虑防疫的必要性,还应兼顾经济、社会合理性及可持续性,采取相应的防疫对策。
个人及营业单位经过自主判断,决定实施基本防疫对策时,请参考以下内容。
<基本防疫对策的思路>
基本防疫对策 | 思路 |
---|---|
佩戴口罩 | 应尊重个人的自主选择,原则上由个人自行判断是否佩戴。 某些情况下建议佩戴口罩(参考以下内容) |
洗手等手卫生措施 | 虽然政府不统一要求,但根据新型冠状病毒的特点,该措施作为基本防疫对策将继续有效 |
通风 | |
避免“三密(密闭、密集、密切接触)”环境 “保持人与人之间的距离” |
虽然政府不统一要求,但在疫情流行期间,老年人等重症高风险人群建议避免前往通风不畅、不特定多数人员聚集的场所;避免与他人近距离交谈。上述措施可有效预防感染(如无法避免上述情况,则应佩戴口罩) |
<制定防疫对策时应考虑的指标>
- 针对病毒传染途径等的对策(※)预期效果
※飞沫感染对策、气溶胶感染对策、接触感染对策等 - 实施对策所需的人力、物力等成本效益
- 与社交、交流活动的平衡
- 与其它疾病防疫对策的重叠、可替代性 等等
<应佩戴口罩的场景>
以下场景中,佩戴口罩能有效预防感染。为防止老年人等重症高风险人群被传染,建议在
点击链接浏览PDF数据[175KB]
<营业单位以往的应对举措(示例)和思路等>
应对举措(示例) | 对策的效果等 | 思路 |
---|---|---|
进门时测量体温 | 可识别发热人群,有助于提高健康管理意识 | 政府不会统一要求实施 由营业单位考虑以下因素,自行判断是否实施:对策的效果(参照左栏);成本效益,包括设备安装及维护费用等实施对策所需的人力、物力;与其它疾病防疫对策的重叠性、可替代性,如通风等 |
入口处设置消毒液 | 有效杀灭手部病毒、细菌 为有意愿的人提供手部消毒服务 |
|
安装亚克力板和塑料膜等隔板 | 可有效阻断飞沫传播 隔板无法彻底阻断气溶胶的传播,因此首先要做好通风 |
<示例>
- 【公共设施中的卫生间】可使用干手器
- 【以自助餐形式提供餐饮服务时】共用取餐夹等器具时,使用者应在使用前进行手部消毒(不要求佩戴一次性手套)
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的应对思路
针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将不再根据《传染病法》要求其自我约束出行,而是由个人自行判断是否避免外出。具体请参考以下资料。
调整前的疗养期与调整后建议避免外出的期间
调整前根据《传染病法》应自我约束出行的期间 | 整后建议避免外出的期间(由个人判断) (5月8日起) |
|
---|---|---|
新型冠状病毒阳性病例 (有症状) |
自症状出现之日起※7天内 | 自症状出现之日起※5天内 |
且症状消退后24小时内 | ||
新型冠状病毒阳性病例 (无症状) |
・第5天使用抗原定性检测试剂盒确认阴性
・如果不进行检测,则在自症状出现之日起7天内
|
将检测采样之日视为出现症状之日(第0天),此后5天内 |
密切接触者 |
5天内自我约束出行
|
无 |
医疗服务体系和公费补助
随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调整为第5类传染病,将不再由特定医疗机构采取专门应对举措,原则上强制患者住院,而改为由各层级医疗机构采取自主性常规应对举措。
调整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与季节性流感等疾病一样,原则上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将适用健康保险,由患者自费承担10%至30%。为防止患者负担骤增,政府将继续限期对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自费部分提供一定金额的公费补助。
调整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与季节性流感等疾病一样,原则上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将适用健康保险,由患者自费承担10%至30%。为防止患者负担骤增,政府将继续限期对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自费部分提供一定金额的公费补助。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与季节性流感等疾病一样,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原则上将适用健康保险,由患者自费承担10%至30%。为防止患者负担骤增,政府将继续限期对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自费部分提供一定金额的公费补助。
调整前 | 调整后 (5月8日起) |
具体措施等 | |
---|---|---|---|
门诊医疗费 | 对门诊医疗费用自费部分提供公费补助 | ・对高额治疗药费用提供公费补助 ・其他费用为自费承担 |
为避免患者负担骤增,政府将在一定期间内※2继续对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1费用提供公费补助 |
住院医疗费 | 对住院医疗费用自费部分提供公费补助 | 对部分住院医疗费用提供公费补助 | 为避免新型冠状病毒治疗所需的住院医疗费用增加导致患者负担骤增,政府将在一定期间内※3,将高额疗养费的自费上限额下调2万日元(如未达到2万日元,则下调额度为实际金额) |
测试 | 为发现、隔离患者,将针对有症状人员等的检测费用提供公费补助。 | 结束对检测费用的公费补助 ※帮助养老服务设施等应对聚集性疫情的扶持措施将持续 |
考虑到试剂盒普及和与其它疾病的公平性,公费补助将结束(自费承担) 在重症高风险人群较集中的医疗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中,出现阳性病例时,将以行政检测的形式,继续对阳性病例周围人员进行检测,并对工作人员进行集中检测。 |
※2 为应对夏季疫情扩散,该措施将首先持续至9月底。关于此后是否继续执行该措施,将考虑与其它疾病的平衡、国家相关物资库存的运用情况、药价情况等因素,研究制定防止冬季疫情扩散的应对举措。
※3 为应对夏季疫情扩散,该措施将首先持续至9月底。此后,将结合疫情情况和与其它疾病的公平性,根据需要研究是否继续执行。
对疫情趋势等的掌握
一直以来,政府通过法律规定的上报等途径,掌握每天的感染人数及死亡人数总数并予以公布。今后,将建立多层次把握疫情形势的机制,继续把握疫情流行情况并用于制定应对举措。
※除上述事项外,还将进行包括血清流行病学调查和污水监测研究在内的多层次确认。
※5月8日后,国立传染病研究所拟继续每周疫情流行情况数据的汇总发布。